團伙碰瓷詐騙犯罪辯護詞怎麼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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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伙碰瓷詐騙犯罪辯護詞怎麼辯護?

團伙碰瓷詐騙犯罪辯護詞怎麼辯護?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受王某某近親屬委託並經王某某本人的同意,山東某某律師事務所指派我擔任其一審辯護人,接受委託後,辯護人依法會見了被告人,詳細了閲讀了本案相關案卷材料,並且通過庭審,使我對本案有了更深入的認識。現依據相關案件事實及證據,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辯護人為被告人王某某作罪輕並應減輕的辯護;被告人王某某有以下法定或酌定的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應當減輕處罰。

一、被告人王某某具有立功表現。事實依據:被告人王某某於2010年6月28日被公安機關抓獲後,如實全部供述自己與其他同案犯的犯罪經過,並提供另外兩被告人岑某某、黃某某的照片、真實姓名、手機號、住址及其他一切所知悉的信息資料,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將其他兩名被告人岑某某、黃某某抓獲,使案件及時得到偵破,使受害人鍾某的經濟損失得以及時挽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五條之規定,被告人應該認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立功表現。

二、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較小,其行為不能單獨、直接地引起犯罪結果,是次要的輔助的實行行為,情節不嚴重。其次要作用的事實理由為:

1、犯罪介入上的次要作用。根據受害人鍾某的《詢問筆錄》及被告人王某某、黃某某、岑某某《訊問筆錄》:被告人岑某某與受害人鍾某於某某年某某月至某某月份一直聯繫,並取得受害人鍾某的信任,被告人王某某與受害人鍾某之前並不認識,由於後來王某某與岑某某、黃某某認識後,在某某年某某月份,岑某某告訴王某某、黃某某認識某某市某某區一個叫鍾某的女的,並説能騙到錢,讓王某某和黃某某配合進行詐騙。王某某是與岑某某、黃某某認識後才偶然捲入這次犯罪的,屬於是偶然犯,在介入上起次要作用。

2、犯罪行為上的輔助作用。犯罪行為上,根據受害人鍾某的《詢問筆錄》被告人王某某僅僅是打過兩次電話,並沒有一直與受害人聯繫,而是由被告人岑某某一直與受害人聯繫,並辦理的兩個銀行賬户,通過短息及電話方式告知受害人先後四次匯款,受害人匯款後,該款項一直由岑某某和黃某某控制着,被告人王某某並無權掌握上述資金,因此在行為上起次要作用的。

3、分配贓款金額上的次要作用。

(1)分配辦法上的協商上看的次要性。從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中來看,三個人皆分得相同的6萬餘元,實際上事實並非如此,王某某並未分得6萬元,因為取款的卡一直均在岑某某與黃某某手中,被告人王某某與其他兩被告人也不住在一起;也沒有與其他人在利益上進行過任何協商交流;

(2)分配辦法話語權上看的次要性。每次分錢都是岑某某或者黃某某提出來,在分配辦法上,被告人王某某顯然沒有話語權;另外從其所獲得的款項數額也可證明其作用輔助性。

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31條規定、對於一般共同犯罪案件,應當充分考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方面的不同,根據事實和證據能分清主從犯的,都應當認定主從犯。有多名主犯的,應在主犯中進一步區分出罪行最為嚴重者。對於多名被告人共同致死一名被害人的案件,要進一步分清各被告人的作用,準確確定各被告人的罪責,以做到區別對待。

(2)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第三條第10款.共同犯罪中有兩名以上主犯或者不宜區分主、從犯的,對於其中作用相對較小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三、被告人王某某是初犯、偶犯;事實依據:王某某是第一次犯罪,未受過刑事處罰,應當認定為初犯。同時是受岑某某的影響而介入該案實施犯罪的,因而是偶犯。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19條、對於較輕犯罪的初犯、偶犯,應當綜合考慮其犯罪的動機、手段、情節、後果和犯罪時的主觀狀態,酌情予以從寬處罰。

四、被告人王某某當庭認罪並且認罪態度好;王某某積極主動交待了自己參與的全部行為,為了配合公安機關的偵辦,同時,王某某對自己的行為十分後悔,並寫有《認罪保證書》,保證不再犯罪,也多次向公安機關、公訴機關表示不再做違法違紀的事了。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23條、被告人案發後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並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五、被告人王某某積極賠償受害人並取得受害人的諒解;2010年8月9日,王某某委託公安機關向受害人鍾某支付了83666元,在對比自己所獲得的款項上充分超額對受害人進行了賠償。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2010年8月30日,受害人鍾某出具諒解書,並“希望能對三人從輕處理,以達到治病救人的目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23條、被告人案發後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並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六、建議對被告人王某某適用緩刑。

最高法院1996年的司法解釋規定,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蔘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刑法第72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王某某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定不致再危害社會。因此建議對其適用緩刑。

最後,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一時糊塗觸犯刑法,犯罪情節較輕,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較小作用,是初犯,偶犯,具有立功情節,認罪態度好,真誠悔罪的酌定從輕情節,全部退賠受害人詐騙金額並積極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並考慮其具有立功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認罪態度好,真誠悔罪的酌定從輕情節,應當對其從輕、減輕處罰。同時被告人王某某符合適用緩刑的法律規定,建議合議庭對其適用緩刑,以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以上辯護意見懇請合議庭予以充分考慮。

謝謝審判長、審判員

辯護人:某某律師事務所

王某某律師

2011年1月21日

對團伙的詐騙案一般都會要判處相關刑法,肯定是要坐牢的。但是主犯和從犯的刑期肯定是不一樣的。所以具體判刑還是要根據案情來定。辯護律師可以在一定事實上來對犯人進行一定的辯護,但是還是要根據事實來進行相關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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