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緩刑成功辯護詞範文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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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緩刑成功辯護詞範文是怎樣的?

一、交通事故緩刑成功辯護詞範文

審判長、審判員:

河北一公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家屬的委託,指派我作為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霍某的辯護人,參與本案的訴訟活動。現根據事實,依照法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本辯護人對於公訴機關指控霍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無異議,但認為被告人存在法定和酌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理由如下:

1、被告人霍某存在自首的情節,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本案交通肇事發生後,被告人救護傷者並主動報警,爾後,又向公安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於自首。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因此,對於被告人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2、被告人霍某有以下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首先,被告人霍某系初犯,平時表現良好,無違法犯罪前科,且被告人自領取駕駛執照至事故發生前,一貫遵守交通規定,從未發生過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純屬偶然的意外。

其次,霍某的家人已經對受害人家屬進行了積極的民事賠償,並取得了受害人家屬的諒解。按照法律規定,肇事方給予受害方民事賠償的,可以減輕對被告的處罰。

再次,本案中被告人無論是在以前的供述還是在今天的庭審中均有較好的悔罪表現,認罪態度積極,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其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可以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3、被告人符合適用緩刑條件,建議合議庭對其適用緩刑。

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宣告緩刑”的規定,並綜合全案情節,被告人霍某涉嫌的交通肇事罪屬於過失犯罪,主觀惡性不大,適用緩刑不存在危害社會的可能性,因此,建議合議庭對霍某適用緩刑。

以上幾點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參考,並希望予以採納。

辯護人:劉輝

2012年8 月 26日

交通事故緩刑成功辯護詞基本格式並不複雜,主要還是理由陳述和列舉部分,要求必須符合事實,從起因到事故後被告處理事情的做法和態度等,不誇大不虛假,而且要合理合法,必要時可提供證據證明辯護理由的可取性,這樣才能充分體現辯護意義,從而達到成功辯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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