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部門責令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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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門責令民事賠償
通過行政部門解決

發生醫療糾紛後首先要求醫院複印病歷並封存,以固定證據,然後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衞生行政部門投訴並申請處理,衞生行政部門接到患方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書面移交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共同書面委託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任何一方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級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省級醫學會作出的鑑定結論為終局鑑定。


患方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與醫院協商,如協商不成,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衞生行政部門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進行行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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