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加收滯納金的情形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4.84K
不予加收滯納金的情形有哪些
不予加收滯納金的情形有哪些
1、因税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2、納税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税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税款的,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32條規定加收滯納金。
3、納税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27條的規定,經税務機關核准延期申報並按規定預繳税款的,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税款結算時,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32條關於納税人未按期繳納税款而被加收滯納金的規定。
4、税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第6章規定做出納税調整,需要補徵税款的,應當補徵税款,並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
5、主管税務機關開具的繳税憑證上的應納税額和滯納金為1元以下的,應納税額和滯納金為零。
6、納税人按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税後,清算補繳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補繳的,不加收滯納金。
7、納税人未經批准佔用應税土地,應税面積不能及時準確確定的,主管地税機關可根據實際佔地情況核定徵收耕地佔用税,待應税面積準確確定後再結清税款,結算補税不加收滯納金。
8、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税款,不得向納税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
9、其他不予加收滯納金的情形(比如因關聯交易調整補繳的資源税)。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