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法律援助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予法律援助的情形有哪些?
1、因申請人的過錯責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而引起的民事訴訟或刑事自訴案件。
2、因申請人過錯而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
3、申請人提供不出涉訟案件的有關證據而且無法調查取證的案件。
4、可由行政機關處理而不需通過訴訟程序的事務。
5、案情及法律程序簡單,通常無須聘請法律服務人員代理的案件。
6、已竭盡法律救濟的案件。
7、申請人提供不出任何證明材料或出具虛假證明騙取法援的。
8、其他經主管機關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對外聲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二、如何申請法律援助?
1、申請人可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市各區縣法律援助機構直接申請援助,詳細地址和電話請參看組織機構,也可以通過網上填報法律援助申請表申請援助。
2、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1)法律援助申請表:
(2)居民身份證、户籍證明或其它有效身份證明;
(3)申請人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申請人所在單位勞資、人事部門出具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經濟狀況證明;
(4)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相關的證明及證據材料;
(5)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法律援助機構自收到申請援助事項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決定:
(1)對符合條件者,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書面決定,指派承辦法律援助事務的法律服務機構,並通知受援人。法律援助機構與受援人應簽訂法律援助協議;
(2)對不符合條件者,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綜上所述,不管是民事還是刑事案件,作為當事人可能因為經濟困難請不起律師當代理人。這樣的話,其可以嘗試向當地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拿到申請材料後,援助中心審核並作出決定。如果申請的案件非常簡單無需法律援助或者申請人提供不出證據無法調查案件的,援助中心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