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滯納金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4W

隨着經濟全球化的進一步加快,我國的海外貿易近幾年來越來越繁榮。但是,不少企業在出口交税時,沒有按期繳納税款,從而直接導致了滯納金的產生。那麼,税收滯納金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為您解答。

税收滯納金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税收滯納金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基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税收徵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二)具體規定

1、税收徵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税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但對偷税、抗税、騙税的,税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税款,不受此期限限制。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税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三條規定:税收徵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補繳和追徵税款、滯納金的期限,自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應繳未繳或者少繳税款之日起計算。

3、税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規定:税收徵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税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税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税款之日止。

4、税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納税人需要延期繳納税款的,應當在繳納税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但不予批准的,從繳納税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二、免加滯納金的相關政策

(一)基本規定

税收徵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税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二)特別規定

1、税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了申請延期繳納税款的納税人,如果延期繳納申請不予批准,亦要從規定的繳納税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從這一規定上看,根據税法對税收徵免項目一貫採取正、反列舉法的原則,對批准延期繳納的税款,在延期繳納的期限內不加收滯納金。

2、《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延期申報預繳税款滯納金問題的批覆》規定:依據税收徵管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納税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税申報的,經税務機關核准,可以延期申報,但要在納税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税額或者税務機關核定的税額預繳税款,並在核准的延期內辦理税款結算。預繳税款之後,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税款結算的,不適用税收徵管法第三十二條關於納税人未按期繳納税款而被加收滯納金的規定。即:當預繳税額大於應納税額時,税務機關結算退税但不向納税人計退利息;當預繳税額小於應納税額時,税務機關在納税人結算補税時不加收滯納金。

另根據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税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表,預繳税款,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税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表,並彙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税款。這樣,內資企業年終所得税彙算清繳應補繳的税款在5月31日前繳納入庫的,亦不加收滯納金,超期的自6月1日起按日計算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以上就是關於税收滯納金的法律規定和對應的分析了。總的來説,若是因為海關工作人員的失職導致了滯納金的產生的,由於您沒有過錯,所以您是不需要繳納滯納金的。但是,若是因為您的原因導致了滯納金的產生的,您就需要連同税款一起繳納滯納金了,並且,嚴重的情況下還會構成犯罪。因此,在您面對税款糾紛時,小編建議您聘請專業税務律師,以便幫您及時解決糾紛,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山東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