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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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二款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中其他方式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中所表述的“其他方式送達”是指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五種。r《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r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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