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實際工作單位與合同簽訂單位不一致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4W
如何處理實際工作單位與合同簽訂單位不一致
請問,勞動合同單位全稱與實際工作單位不一致怎麼辦?
您好,對於您提出的勞動合同單位全稱與實際不一致怎麼辦,給出的回答如下,請參考。 有的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閲合同後,將勞動者安排到其他單位工作,造成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與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不一致,發生糾紛時,容易相互推諉,不想承擔責任,損害勞動者利益。 對此,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主體應列具有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當事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應以簽約對方為當事人;如果簽約的用人單位與實際用人單位不一致或者簽約的用人單位與作出處理決定的用人單位不一致的,則應將實際用人單位和作出處理決定的用人單位,與簽約的用人單位列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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