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實際履行人與簽訂人不一致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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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實際履行人與簽訂人不一致怎麼處理

合同實際履行人與簽訂人不一致怎麼處理

合同實際履行與簽訂時不一致時,以實際履行為準

在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如果雙方當事人根據特定的需要,在勞動合同中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作出特別約定的,那麼當事人約定的時間或條件一旦成立,勞動合同即生效。生效時間不應早於簽字時間。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生效時間的,以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生效時間。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間不一致的,以最後一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準。

勞動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履行勞動合同。有時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與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會不一致,這時則應按雙方當事人實際履行勞動合同的起始時間確認。

二、實際履行使合同生效條件發生變更   

實際履行,又稱實物履行原則,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合同所規定的標的去履行自己義務的原則。它包括兩層含義:

(1)經濟合同中規定的是什麼標的,當事人就必須交付什麼標的,不得擅自更換,不能用其他物品或金錢來代償;

(2)在經濟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情況下,違約方即使支付了違約金或賠償金,也不能免除其履行合同的責任,如果受害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的,違約方還應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繼續履行。

根據《民法典》502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民法典》第483條、第484條規定,合同成立的時間一般是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的時間,即合同自承諾到達要約人時成立並生效。

《民法典》第159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也就是説合同成立未必立即生效,如果附有生效條件,在條件滿足時才能生效,若合同已經實際履行,那麼這一行為表明雙方已就合同生效條件進行了變更,也就是合同已經生效。

法律當中,實際履行包含着兩種含義,一種是在合同當中約定的物品是什麼,實際履行的物品也應該是相應的物品。同時如果有一方違反了合同約定的話,那麼另一方有權要求當事人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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