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贈與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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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贈與撤銷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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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雙方贈與是否可以撤銷

夫妻共同財產雙方贈與是可以撤銷的,但是該贈與需要得到另一方的同意,任何一方未經同意,不可以處分共同財產,不能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否則需要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共有人也可以要求撤銷贈與,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財產。

在夫妻離婚或同居情侶分手等情況下,雙方時常會將共同所有的財產贈送給孩子,如將房子贈送給兒子等,如此來處理共同共有的財產。但實踐中,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給孩子等第三方的情形,也是時常發生的,以致雙方發生了財產糾紛,一方以財產共有人身份要求撤銷贈與,索回贈與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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