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雙方贈與是否可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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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雙方贈與是否可以撤銷?

一、夫妻共同財產雙方贈與是否可以撤銷?

夫妻共同財產雙方贈與是可以撤銷的,但是該贈與需要得到另一方的同意,任何一方未經同意,不可以處分共同財產,不能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否則需要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共有人也可以要求撤銷贈與,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財產。

在夫妻離婚或同居情侶分手等情況下,雙方時常會將共同所有的財產贈送給孩子,如將房子贈送給兒子等,如此來處理共同共有的財產。但實踐中,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給孩子等第三方的情形,也是時常發生的,以致雙方發生了財產糾紛,一方以財產共有人身份要求撤銷贈與,索回贈與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範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夫妻共同財產,若是一方想要贈與給其他人,需要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後才可以贈與,否則任何民事主體都沒有權利處理共同財產。若是接受贈與的第三人,實施了侵害此夫妻權益,或者是其家屬權益的行為,那麼贈與的財產可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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