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贈與財產成年子女撤銷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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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一方贈與財產成年子女撤銷可以嗎?

夫妻一方贈與財產成年子女撤銷可以嗎?

單方不得撤銷贈與。在離婚協議中雙方將共同財產贈與未成年子女的約定與解除婚姻關係、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損害賠償等內容互為前提、互為結果,構成了一個整體,是“一攬子”的解決方案。如果允許一方反悔,那麼男女雙方離婚協議的“整體性”將被破壞。在婚姻關係已經解除且不可逆的情況下如果 允許當事人對於財產部分反悔將助長先離婚再惡意佔有財產之有違誠實信用的行為,也不利於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因此,在離婚後一方欲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單方撤銷贈與時亦應取得雙方合意,在未徵得作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無權單方撤銷贈與。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

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

,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一百八十八條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

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對於夫妻雙方將共同財產贈與給子女的時候,必須要簽署好相關的對於撤銷的相關約定。如果雙方沒有簽署關於撤銷的內容的話,那麼必須要由雙方同時同意該贈與合同才能夠進行撤銷,否則是不能夠隨意進行相關的程度撤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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