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防衞過當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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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防衞過當的刑事責任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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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衞過當的刑事責任




    防衞過當構成犯罪,應承擔刑事責任。防衞過當的刑事責任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防衞過當的定罪問題



    防衞過當本身並不是罪名,不能定為防衞過當罪。應當根據防衞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客觀上造成的具體危害結果,觸犯了刑法分則哪個條文規定的罪,就按哪一條的罪名定罪,如防衞人過失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的,則分別定為過失重傷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如防衞人基於間接故意造成不法侵害人傷害、死亡的,則分別定為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防衞過當,只是作為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量刑情節考慮。



    (二)防衞過當的處罰問題



    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對防衞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因為:



    (1)防衞過當的防衞人主觀上是出於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的動機,其主觀惡性小;



    (2) 防衞過當的防衞人客觀上是在進行防衞的前提下造成的損害結果,防衞人只應對造成的重大損害承擔刑事責任。防衞過當的主客觀因素決定了其社會危害性較通常犯罪的危害性小,刑法對防衞過當的處罰原則,體現了罪行相適應的原則。從審判實踐看,防衞不法侵害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損害的情況是極為複雜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和情節進行具體分析,確定是減輕處罰還是免除處罰。



    (3)一般來説,對防衞過當致人輕傷的,依法不負刑事責任;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可按照過失重傷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規定的刑罰減輕處罰;如果具備緩刑條件,可以適用緩刑;如果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此外,對十八週歲以下防衞過當者,由於其身心發育尚未成熟,辯別能力、意志力相對較弱,主觀惡性較淺,因此,對其進行處罰時,應兼顧刑法第17條和第20條的規定,在應當減免或者免除處罰的基礎上,採取雙重減免的原則。



    如果在一定的情況下受到傷害的當事人有權力進行反抗以保證自己的人身財產安全,但是如果超過了正當防衞的範疇構成了防衞過當的情況的,將會被認定為防衞過當罪,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可以聘請專業的律師為自己進行辯護,書寫辯護詞,爭取申請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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