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鑑證是必須的程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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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鑑證是必須的程序嗎?

勞動合同鑑證是必須的程序嗎?

不一定,根據個人申請。勞動合同鑑證,是指一些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簽訂的合同的進行審查監督的一項措施,在鑑證過程中,如勞動合同不合法、不可行,行政部門可以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勞動合同鑑證應審查的內容主要是:

(一)雙方當事人是否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主要應審查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雙方是否具有合法資格,是否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若是代理人代簽的勞動合同,代理人是否依法取得代理權,是否超出了代理權限的範圍。

(二)勞動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主要是審查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

(三)雙方當事人是否在平等自願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勞動合同。主要應審查勞動合同主體雙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是否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勞動合同。

(四)合同條款是否完備,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是否明確。主要應審查勞動合同的條款內容是否完備,文字表述是否準確,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中外文合同文本是否一致。主要是審查外商投資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兩種文字的合同的內容是否相同。

二、勞動合同鑑證的程序

勞動合同鑑證的程序,主要是指勞動爭議處理機構鑑證勞動合同的步驟和方法,大體如下:

(一)受理鑑證。當事人申請勞動合同鑑證,首先必須提供簽訂的勞動合同文本3份;勞動者的身份證明;用人單位為法人,應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授權委託書(用人單位不是法人的,應提供其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或授權委託書)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以及鑑定部門認為需要的其他有關材料,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方予受理。

(二)審查勞動合同的真實性。鑑證開始時,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與勞動者(或者集體代表)應一同到場,由鑑證機關負責人主持,當面逐一詢問雙方當事人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進行,所籤勞動合同條款當事人雙方是否都贊同等。

(三)審查勞動合同的合法性。鑑證機關審查勞動合同條款時,要看條款是否齊全,權利、義務是否明確,條款內容是否符合勞動法律、法規及國家勞動政策的規定,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四)鑑定證明。對經鑑證審查合格的勞動合同,應由鑑證機關簽署意見,予以證明,確認其為有效勞動合同,並由鑑證工作人員簽名,加蓋鑑證機關的專用章,註明鑑證日期;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及國家勞動政策的,或不平等的勞動合同,應駁回申請,不予鑑定證明;對構成違法犯罪的,應提交司法機關處理。

(五)整理、歸檔。對經過鑑證的3份勞動合同要統一編號,2份分別交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1份由鑑證機關存檔

(六)收取鑑證費。鑑證終結,按國家有關規定的標準收取鑑證費。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在瞭解如何簽訂合法的勞動合同的同時,我們也是要詳細參考一下司法鑑定勞動合同該怎麼做。可以在不幸簽訂不合理,不可行的協議的時候冷靜處理,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向有關部門申請勞動合同鑑證,此時也是為了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勞動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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