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資以子女名義買房被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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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資以子女名義買房被執行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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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父母名義買房的弊端有哪些

1、導致孩子獨立買房時可能多付首付

如果孩子和父母沒有共有房產,即父母房產證沒有孩子的名字,孩子成年後購買首套房,按照現在政策首付三成,並可享受首套優惠房貸利率;如果孩子在限購政策出台前、在未成年時和父母共有房產不超過兩套,根據政策,成年後可獨立購買1套住房。

2、或讓孩子婚後買家庭第二套房時可能交房產税

如孩子在未成年時和父母共有兩套房產,每套面積在90平方米,如果房產份額事先不做約定,默認每人1/3的份額,即孩子名下已有60平方米房產,成年後孩子以自己名義購買首套面積100平方米,按照政策,首套房無論面積多大,都不計徵房產税。

3、孩子如婚後發生意外,配偶有權繼承婚前財產

如果孩子在婚後不幸去世,配偶、孩子和父母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繼承逝者的所有財產,包括婚前財產。這意味着,如果孩子在未成年時和父母共有房產,孩子名下的房產也將作為遺產分割和繼承。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的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購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換句話説,按照新婚姻法的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父母名義買房,房產證登記的是父母的名字,那麼房子就是父母的,這個時候,夫妻雙方就不能在離婚時請求分割以父母名義買的房產。但是如果論及購買該房的出資,則可以按照債權債務關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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