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變更合同應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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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變更合同應遵循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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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合同應遵循哪些原則

訂立合同應當要遵循一定的原則,才可以規範合同雙方的行為。合同法規定了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1)平等原則。平等原則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當事人,在權利義務對等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達成一致,以實現互利互惠的經濟利益目的的原則。

(2)自願原則。自願原則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則,合同當事人通過協商,自願決定和調整相互權利義務關係。自願原則體現了民事活動的基本特徵,是民事關係區別於行政法律關係、刑事法律關係的特有原則。

(3)公平原則。公平原則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公平合理,要大體上平衡,強調一方給付與對方給付之間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負擔和風險的合理分配。

(4)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終止後的全過程中,都要誠實,講信用,相互協作。

從《合同法》中的規定了解到,在我國訂立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兩種,即書面形式與口頭形式。實踐中,採取哪一種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其實是可以選擇的。但要是明確規定了只能採取某種形式訂立的話,則就不能選擇。比如勞動合同,法律中要求只能通過書面形式訂立,要是通過口頭方式訂立,那麼就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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