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哪些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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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哪些原則?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哪些原則

1、合法的原則,它的基本內涵應當包括以下方面:

(1)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必須合法。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2)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必須合法。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就業,獲得勞動報酬;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是為了使用勞動力來組織社會生產勞動,發展經濟,創造效益。

(3)訂立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

(4)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與形式合法。程序合法,是指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的步驟和方式進行,一般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具體方式是先起草勞動合同書草案,然後由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協商一致後簽約。形式合法,是指勞動合同必須以法律、法規規定的形式簽訂。《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明確了訂立勞動合同的形式,並對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行為追究責任,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2、公平的原則

《勞動合同法》增加“公平”為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是要求在勞動合同訂立過程及勞動合同內容的確定上應體現公平。公平原則強調了勞動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對勞動合同內容的約定,雙方承擔的權利義務中不能要求一方承擔不公平的義務。如果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內容顯失公平,那麼該勞動合同中顯失公平的條款無效。如因重大誤解導致的權利義務不對等,對同崗位的職工提出不一樣的工作要求,對勞動者的一些個人行為作出限制性規定等,對於勞動者,顯失公平的合同違背了勞動者的真實意願。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無效。

3、平等自願的原則

4、協商一致的原則

5、誠實信用的原則

二、勞動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的種類】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的生效】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如果簽訂勞動合同是沒有遵循以上原則,很有可能會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比如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具有法定資質的勞動者和員工,若員工低於16週歲,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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