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簡易程序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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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簡易程序下判決書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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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審理期限未判決怎麼辦

也可以向上級法院投訴,而遲遲不下判決如果是適用簡易程序的,那麼必須要在3個月內審理、舉報、判決完畢。

1、首先簡易程序三個月的審限肯定是不能延長的,如果法院確實無法在三個月內審結的,法院會將本案轉為普通程序,否則超過審限算是法官的錯案的,影響他考核。

2、具體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70: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不得延長。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由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審理期限從立案的次日起計算。

法院認為案情比較簡單,可以走簡易程序判決的,應當在一定期限內審理完成。當超過期限時,應用另一種期限來計算。此時不再以二十日為單位,而且不能延長。按照簡易程序無法完結案件的,應按照普通審理程序審判。每一次審理對於法官來説都要考核其績效,所以不能隨意延長時間。當事人有不滿意見的也可以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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