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法院調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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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法院調節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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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發生後,交通警察對賠償問題調解,雙方答不成協議後,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法院可以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就判決。兩個調解實質上都是為了解決賠償爭議,只是法學理論上他們的性質不同。詳細情況你可以搜索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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