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法院宣判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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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法院宣判流程

目前,很多重大交通事故是由相關的行為人不清楚應該如何正確處理交通事故所導致的。所以瞭解正確的交通事故處理方法是避免二次交通事故以及及時獲得救助就為有效的方法。當事人自行對交通事故的處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保證處理程序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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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法院怎麼判

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應當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

(2)重傷四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3)死亡三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確定基準刑。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的(各地區可以在30萬元至60萬元幅度內確定本地區的起點數額標準),量刑起點為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無能力賠償數額增加的,可適量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5)重傷一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一)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點為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一種《解釋》中第二條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可增加三個月刑期;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具有《解釋》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應當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內確定量刑起點的基準刑:

(1)交通運輸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又逃逸的;或者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又逃逸的;或者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又逃逸的;或者造成重傷一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解釋》中第二條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又逃逸的,量刑起點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2)死亡二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個月確定基準刑。

(3)重傷五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個月刑期。

(4)死亡六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個月有期徒刑確定基準刑。

(5)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的(各地區可以在60萬元至100萬元幅度內確定本地區的起點數額標準),量刑起點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無能力賠償數額增加的,可適當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6)有上述第(2)至(5)種情形之一,又具有逃逸情節的,可增加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3、犯交通肇事罪,因逃逸緻一人死亡的,量刑起點為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4、有賠償能力而拒不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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