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辦理繼承權公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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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辦理繼承權公證手續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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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權公證手續怎麼辦理

放棄繼承權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證明繼承人放棄其享有的繼承他人遺產的權利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的活動。我國法律一方面保護公民的合法繼承遺產的權利,另一方面也允許公民自願放棄自己的繼承權,但是放棄繼承權應當依法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

根據《公證法》和《公證程序規則》的有關規定,公民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應當親自到其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而不能委託他人代理。申辦時應當逐項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供以下文件、材料: 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書,並且注意在被繼承人死亡前放棄繼承權不具有實際的法律意義; 本人的身份證明;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本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可以由其所在單位、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供,只要能證明其的確享有繼承權就可以。

綜上所述,父母去世後會留下遺產,作為合法的繼承人,子女之間要商量好財產處理辦法。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並通過書面聲明的方式表達。這樣,在遺產分割結束後,如果其反悔是不行的,民法總則中誠實信用是基本準則,這樣反悔法院也不支持其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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