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農村土地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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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農村土地承包
請問一下內蒙古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我們必須知道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其次,如果不能進行協商,那麼就收集好相應真實的證據來,對方所做之事是否符合《農村土地承包使用權流轉合同》的規定。 以上是關於內蒙古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怎麼解決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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