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期滿後六個月內可否去要求保證人承擔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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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期滿後六個月內可否去要求保證人承擔還款責任
借款合同期滿後六個月內可否去要求保證人承擔還款責任
借款合同期滿後六個月內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還款責任。債權人與保證人可約定保證期間,此保證期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或者晚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一條 保證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百九十三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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