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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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提出異議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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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異議的時機及方式


當需要進行訴訟管轄權異議的時候,一般的思路是直接向管轄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但是,在對仲裁管轄權存在異議時,則可以有兩種方式來進行操作。一是直接對仲裁庭提出異議申請;二是向仲裁庭所在當地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

根據我國《仲裁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對仲裁協議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否則視為接受仲裁的管轄。與此同時,根據《仲裁法》司法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當仲裁機構對仲裁協議效力做出認定之後,人民法院將不再受理有關仲裁協議效力或仲裁裁決效力的相關訴訟。

與此同時,雖各仲裁院的仲裁規則有所不同,但基本一致確認,不會預先對仲裁管轄權進行額外審查,仲裁管轄權異議將與相關爭議的實質審理同時進行。被申請人需要同時向仲裁庭就管轄權及案件的實體內容進行答辯,顯著增加了訴訟負擔。

因此,為了更好的保護仲裁被申請人的利益,儘可能多地爭取訴訟準備時間。一般而言,建議在向仲裁機構提出管轄權異議之前,先行向人民法院提起仲裁協議效力之訴。這樣取得的訴訟效果,要遠高於向原仲裁機構提出管轄權異議。

通過本文我們對“可以提出仲裁管轄權異議嗎”的問題已經有答案了,當仲裁協議不符合雙方有仲裁合議,約定不明確,不在法定範圍時説明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瑕疵,也就是説仲裁審理庭無管轄權,那麼我們當事人便可以依法提出仲裁管轄權異議。如果我們要進行仲裁管轄權異議,一定要對案件內容做好充分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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