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該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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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地該如何界定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合同履行地該如何界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合同履行地該如何界定
一、合同履行地首先以雙方約定的履行地為準
即合同明確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而不依據實體履行義務的地點確定合同履行地,如到貨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為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履行地的確定規則
必須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和結合合同履行義務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雙方未約定合同履行地的,在合同履行地的確認中,給付貨幣和交付不動產的履行地比較容易確定,難以確定的主要是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在此,必須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和合同的性質來確定合同履行地。
三、有多個合同履行義務如何確定履行地的問題
合同項下的義務可能是單一的,也可能是多個的,應當依照履行合同主要義務所在地確定為合同履行地,何為主要義務,也要結合合同履行的實體內容來確定。當主要義務履行地無法確定的,兩個以上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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