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約定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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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約定合同履行地?

合同的履行地是合同的重要內容之一,合同的當事人為了方便合同的履行或者有利於買賣交易的目的,往往需要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的履行地,但是應該如何約定合同履行地呢?為了幫助各位解決這一疑問,本站的小編將在下文向各位作具體的介紹,請您仔細閲讀下文內容:

一、合同履行地該怎麼約定

1、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1)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3)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2、合同法中關於買賣合同履行地的規定主要見於《合同法》第61、62、141條。其中,第61、62條是總則中的規定,第141條是分則中的規定。

(1)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2)第62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3)第141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①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②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二、合同履行地約定不明怎麼辦

1、合同法總則規定:給付貨幣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2、合同法分則“買賣合同”一章中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的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標的物不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該地點為合同履行地;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為合同履行地。

以上就是關於如何約定合同履行地的分析了,總的來説,在法律上對於合同履行地的問題一般都作了一定的規定,但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應當依據合同的約定為準,這也是體現了合同作為當事人雙方意思自由的原則,但是如果合同的履行地約定不明的就應當以法律規定作為依據,這也更方便解決爭議。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南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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