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地役權是否必須有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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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地役權是否必須有償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民法典規定地役權是否必須有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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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地役權是否必須有償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地役權可以無償,也可以有償,由雙方當事人自主決定。如果是有償利用供役地,約定的付款期限屆滿後在合理期限內經兩次催告未支付費用,地役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條: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
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四條地役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權利人有權解除地役權合同,地役權消滅:
(一)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濫用地役權;
(二)有償利用供役地,約定的付款期限屆滿後在合理期限內經兩次催告未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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