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鑑定前不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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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前不上班
傷殘鑑定老闆不蓋章
單位拒絕蓋章,仍然可以申請鑑定。 根據工傷保險和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勞動能力鑑定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由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同時提交有關資料。 2、審查。 3、組織專家鑑定。 4、作出鑑定結論並送達當事人。 5、對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的初次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收到結論後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6、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做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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