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化型搶劫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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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化型搶劫的量刑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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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轉化型搶劫?

你堂表弟的行為構成了轉化型搶劫罪。根據《刑法》第269條的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即按照搶劫罪定罪處罰,這就是轉化型搶劫罪。同時,你堂表弟與其他同夥是共同犯罪,對其他同夥實施的犯罪行為,共同承擔刑事責任。  對於該種犯罪的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第五條的規定: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未達到“數額較大”,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較輕、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但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1)盜竊、詐騙、搶奪接近“數額較大”標準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後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實施上述行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以上後果的;
(4)使用兇器或以兇器相威脅的;
(5)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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