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61條規定原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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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61條規定原文內容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第61條規定原文內容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未依法予以制止、查處,情節嚴重的;
(三)未履行本規定設定的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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