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受傷怎麼樣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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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受傷怎麼樣賠償
因工受傷怎麼樣賠償
因工受傷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是,在建設領域,轉包、違法分包普遍存在,轉承包人、違法分承包人很多都是自然人,他們不是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通常被叫作包工頭。因此,僱員與包工頭之間形成的不是勞動關係,而是僱傭關係。那麼受僱於包工頭的僱員因工受傷,都能向誰主張什麼賠償呢?
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1條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僱員可以向僱主提起民事侵權賠償訴訟,包工頭是個人不具有承包資質,而僱員的前用工單位即發包人、分包人對包工頭沒有相應資質是當然知情的,故僱員可以同時起訴該發包人、分包人要求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第4項之規定,僱員可以直接向工傷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在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傷殘等級評定後,對依法應由單位承擔的工傷賠償項目有權要求向包工頭轉包和非法分包工程的用工單位支付。
因此,對於轉包、非法分包僱員受害情形,僱員既有權主張侵權賠償責任,也有權主張工傷保險待遇賠償,僱員有選擇權,只能選擇其一主張,選擇行使後不得另行主張。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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