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三章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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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三章第六條
勞動合同法第六條規定
若勞動者,若勞動者生病或不是因為工作受傷時,如果經過委員會的鑑定與確認不能夠再參與該用人單位的工作而不得不接觸勞動合同的,必須要發給勞動者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費用,如果勞動者患重病,如癌症,艾滋病的情況,單位需發更多的醫療補助費,增長的部分應高於醫療補助費的五成,絕症的情況費用應超過10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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