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義務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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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義務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人身損害賠償義務人怎麼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賠償義務人包括:


1、因自己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的賠償義務人。


2、因他人的侵權行為承擔替代責任的賠償義務人。比如單位員工在執行職務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失的,是由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3、因動物致人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義務人。動物致人損害的由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責任。


4、因物件致人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義務人。


而根據最新頒佈的《侵權責任法》(從2010年7月1日開始施行,現在還不能按照這個法律作出判決)的規定,賠償義務人包括:


1、因自己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的賠償義務人。


2、因他人的侵權行為承擔替代責任的賠償義務人,比方説監護人、用人單位、醫療機構。


3、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網絡用户、網絡服務提供者。


4、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


5、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


6、機動車交通事故的肇事者。


7、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


8、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賠償義務人。


9、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


10、因物件致人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義務人。


可以肯定由打人者來賠償被打者的醫療費和營養費等等,情節嚴重的要立即報警來制止打人者,可以協調解決的,商定好賠償等一些問題簽訂協議,也可以到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嚴重的可以提出刑事訴訟,來保證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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