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滿十六週歲的公民 - 應當在多長時間內申領居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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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滿十六週歲的公民,應當在多長時間內申領居民身份證
已滿十六週歲的公民,應當在多長時間內申領居民身份證
1、公民自年滿十六週歲之日起三個月內,應當向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公民一般在年滿十六週歲後,在就業、就學等從事有關社會活動方面需要證明自己的身份,因此將公民應當領取居民身份證的時間確定在十六週歲比較切合我國實際情況。國家為了從居民身份證角度進行有關事務的管理,也需要確定一個公民應當領取居民身份證的時間。
2、“三個月內”,是指在公民年滿十六週歲以後的三個月內。公民在年滿十六週歲時,應當主動及時地依法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這樣對於自己從事有關社會活動時證明自己身份是非常有利的。考慮到在執行過程中,公民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時,存在諸多因素的影響,不能及時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如外出務工、學習;臨時出差、出國;住院治病等等,客觀上需要有一個排除這些影響及時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因素的期限。因此,從法律上規定三個月的期限正是從實際需要的角度考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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