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強制執行可以嗎?
一、仲裁裁決強制執行可以嗎
仲裁裁決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因為仲裁裁決自簽署的那一刻開始就具備了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當事人必須無條件地履行裁決所規定的義務。根據《仲裁法》第57條的規定: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的效力體現在:
1、當事人不得就已經裁決的事項再行申請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訴訟。
2、仲裁機構不得隨意變更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
3、其他任何機關或個人均不得變更仲裁裁決。
4、仲裁裁決具有執行力。
二、撤銷裁決的情況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三、仲裁裁決不執行的情況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5、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仲裁時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要是對方拒絕執行仲裁裁決的話,當事人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要求法院對對方強制執行。但是如果法院認為裁決有問題的話,也可以判決撤銷裁決或者對方可以不執行該裁決,要求仲裁庭重新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