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後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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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後補正
仲裁裁決的補正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裁決的這種終局效力體現在實體方面。由於種種原因,裁決書有可能在形式上產生一些錯誤,這樣,就有必要對裁決書進行補正。

我國《仲裁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補正。”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法定的補正事項僅限於裁決書中存在文字錯誤、計算錯誤、仲裁庭審理過並在裁決書中已提出仲裁庭意見但在裁決主文部分遺漏的事項。除此之外的任何情況,均不構成裁決書進行補正的事由。

仲裁裁決書的補正可以通過以下途徑進行:一是仲裁庭發現裁決書中存在法定的應予補正的情形而自行予以補正,對於這種補正,法律沒有時間限制;一是當事人發現裁決書中存在法定的應予補正的情形而請求仲裁庭予以補正,但是《仲裁法》規定當事人的補正裁決書的請求必須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否則即喪失補正的請求權。

仲裁裁決作出後,如果當事人發現裁決書中存在上述可以補正仲裁裁決的法定情形的,應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請求仲裁庭予以補正。仲裁庭作出的補正裁決是原裁決書的組成部分。除補正部分外,該補正裁決不影響原裁決書中其他部分的效力。

仲裁的種類分為先行裁決和最終裁決以及缺席裁決和合意裁決。如果仲裁庭已經查清楚部分的事實那就可以先行裁決。而噹噹事人在仲裁的時候沒有爭議就可以最終裁決。有人退出就能夠進行缺席裁決,若是達成和解就可以合意裁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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