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工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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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工作職責
第三條(管理職責) 公司勞動人事部門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1、認真學習並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依據本制度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


3、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範化、標準化。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第四條(合同文本) 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第五條(知情權)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瞭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瞭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説明。第六條(合同條款)根據《勞動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具備以下必備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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