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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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35條
違反交通法35條造成交通事故的責任
1、《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4、《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附錄四:機動車未實施右側通行的,記3分,罰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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