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35條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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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35條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35條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勞動合同變更需要注意的幾點問題:

1、變更勞動合同必須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進行。

2、必須遵循《勞動法》規定的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變更原則。

3、必須遵循法定程序,經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達成一致協議後,簽訂書面協議,雙方簽字蓋章,變更協議即行生效。

4、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時,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5、變更勞動合同後,原條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仍然有效。

二、勞動合同法中勞動合同的日期怎麼算的?

勞動合同解除勞動終止時,用人單位要出具相關證明,所以勞動合同解除時間可以通過用人單位出具的證明界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對勞動合同的變更作出了規定。勞動合同的開始期限是雙方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之日,而勞動合同的終止期限是由用人單位決定的,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後勞動合同失效。員工申請離職,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後,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並且為員工辦理社保和檔案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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