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不提供給工作人員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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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不提供給工作人員對不對?

為了保障廣大勞動者的權益,出現一些勞動相關的法律來保障勞動者權益的法律文獻,根據這種文獻,僱傭方與被僱傭方會按照公平平等並且合法的原則簽訂勞動合同。那麼有些人會疑惑勞動合同不提供給工作人員對不對,其實不管出於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簽訂勞動合同不與勞動者雙方手持一份,都是不合法的,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章,不能給予勞動者足夠的利益保障,那麼接下來本站小編為大家簡要説一下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組織)同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

具體內容是:

1、勞動合同的主體由特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構成。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是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用人單位,另一方是勞動者本人。

2、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合同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私營企業主要必須具有公民資格;勞動者一方必須具備勞動行為能力和勞動權利能力。勞動者必須年滿16週歲,且身體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現實表現好。

3、國營企業招收職工,必須是在國家下達的勞動用工計劃指標內,並向當地勞動部門辦理錄用職工手續。

4、勞動合同草案一般由用人單位提出、徵求應招工人的意見;也可以由被招工人與企業行政的代表,如廠長、經理,人事處、科長等直接協商,共同起草。

5、簽訂勞動合同前,用人單位應向被招工人如實介紹本單位的情況,被招工人也有權提出自己的意見和要求,雙方經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用毛筆或鋼筆填寫勞動合同書,並簽名蓋章。

6、勞動合同簽訂後,應當到當地勞動行政機關申請鑑證,並向其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備案。

以上六點就是勞動合同的具體內容。那麼對於勞動合同不提供給工作人員對不對這個問題,答案一定是不對的。勞動合同就是根據《勞動法》,合作甲乙雙方按照公平公正,符合法律條款的原則,自願情況下,雙方簽訂的合同,用於保障雙方應有權益,蓋好相應章後,僱傭方與被僱傭方各手持一份,不經雙方同意,不得隨意更改合同內容,不得隨意終止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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