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單位如何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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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單位如何舉證?
工傷認定單位舉證
在工傷認定程序中,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源於法律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由此可知,在勞動者(或近親屬)以自己受到事故傷害的事實為基礎,並提供了相應的證據材料,證明在“三工”範圍受傷,而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則應對事實不存在或通過使事實陷於真偽不明進行舉證。用人單位所舉證據,不足以完全否定勞動者主張的,則應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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