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訴訟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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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訴訟是什麼
涉外買賣合同訴訟時效標準是什麼?
根據規定涉外買賣合同訴訟時效標準如下: 民事訴訟一般時效是兩年,特別時效如下: 1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2 、較長的訴訟時效。 《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 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 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規定訴訟時效為三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 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訴訟時效為四年。 3 、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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