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生效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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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合同生效條件是什麼?

涉外合同生效條件是什麼?

合同成立是當事人產生權利義務的前提。一般説來,當事人一方發出要約,另一方表示承諾,合同即告成立。

二、涉外合同生效的法律適用

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在當事人之間所產生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方面的內容。如當事人之間根據合同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承擔的義務的內容和範圍,當事人未履行合同義務應承擔的責任和債權人可以採取的救濟方法等。因此,合同的效力涉及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方面是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期望或願意發生的效果,另一方面是不履行合同時當事人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關於涉外合同效力的法律適用,律師認為,主要採用以下幾種做法;

1、適用合同的準據法。在確定涉外合同效力的法律適用中,首先要看合同準據法是不是當事人自主選擇的法律,如果是當事人自願選擇的法律,則應依意思自治原則,適用合同當事人選擇的法律。因為意思自治原則是指合同的準據法應由合同當事人雙方自由協商加以選擇的一項原則,是確定合同準據法的普遍原則。如果當事人沒有選擇法律,則適用合同締結地法,或者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法律,或適用法院推定的法律。

2、在合同關係中,如果涉及物權方面的問題,一般應適用物之所在地法,而不應適用合同的準據法。因為:(1)物為客觀存在的有形物質體,根據屬地優先權原則,一國法對於其國境內的物有支配權,物乃受物之所在地法的約束和控制;(2)適用物之所在地法有利於判決的承認和執行;(3)適用物之所在地法使法律適用具有穩定性和統一性;(4)適用物之所在地法能對物權提供最有效的法律保護;(5)對合同中的物權的處理不僅影響合同當事人,而且可能影響其他人,不宜適用合同準據法。

3、如果違約的同時還伴有侵權的,有的國家主張對合同義務適用合同準據法,因為合同義務是合同約定的內容,其法律適用應當根據意思自治原則,首先適用當事人在合同選擇適用的法律;對侵權行為則應用侵權行為地法,因為侵權行為適用侵權行為地法這一原則是各國所普遍採用的原則,只是理由各異,有的國家以“場所支配行為原則”為依據,有的國家以“既得權説”為依據的。

4、對於合同的履行問題,一般應適用合同的準據法,但也有些國家主張應適用合同的履行地法。如果合同有兩個以上履行地,則一般適用主要履行地法。因為合同的履行是當事人行使其合同約定的義務,且屬於行為的範疇,根據“場所支配行為原則”應當適用履行地法。

近幾年中隨着我們涉外合作越來越多,那麼涉外合同也是越來越普遍的,為了更好的保障雙方的權益同時也是為了促進國際市場經濟的發展,在簽訂涉外合同時也是需要符合相應的規定,只有建立在涉外合同成立並生效的前提下,才能促進交易活動的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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