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地址變化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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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地址變化怎麼辦
監視居住地址
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縣級公安機關批准執行對犯罪嫌疑人的監視居住,所以如果要變更監視居住的地點,需要經過辦案機關(法、檢)的同意,並報公安機關變更執行。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一百一十條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的住處執行。對於犯罪嫌疑人無固定住處或者涉嫌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固定住處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辦案機關所在地的市、縣內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特別重大賄賂犯罪依照本規則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予以認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礙偵查:

(一)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導致同案犯逃避偵查的;

(四)在住處執行監視居住可能導致犯罪嫌疑人面臨人身危險的;

(五)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的人員與犯罪有牽連的;

(六)可能對舉報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等實施打擊報復的。

指定的居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正常的生活、休息條件;

(二)便於監視、管理;

(三)能夠保證辦案安全。

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監獄等羈押、監管場所以及留置室、訊問室等專門的辦案場所、辦公區域執行。

2、檢察院當然要指明指定監視居住的居所。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一百一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核實犯罪嫌疑人住處或者為其指定居所後,應當製作監視居住執行通知書,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材料,送交監視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3、沒有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有這方面的權力。而且不可能存在沒有場地這種問題。公安機關對於人民檢察院指定監視居住的應該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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