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監視居住過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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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監視居住過後怎麼辦?

一、監視居住過後怎麼辦監視居住過後怎麼辦

監視居住期限屆滿,應當由辦案機關作出解除或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具體程序為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查,檢察長或公安局長決定後,通知辦案機關,並將解除決定書送達給嫌疑人。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解除監視居住一般意味着當事人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撤案。

監視居住決定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協助執行。

犯罪嫌疑人在被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期間,不能離開居住住所(含指定居所),確有需要要離開的,應向執行監視居所的機關報告,得到同意後方可離開。

監視居住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二、哪些人能適用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監視居住的情形。監視居住的情形,與取保候審基本相同,但它們都是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只能擇一使用,不能同時並用。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育自己嬰兒的婦女。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司法機關在法定期限屆滿尚不能辦結案件的。

5、公安機關申請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人民檢察院不予批准的。

6、持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追究刑事責任.但又不需要逮捕的。

監視居住,是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強制措施的內容之一,對於被實施監視居住的行為人,應該是沒有犯罪的,否則就是拘役,管制,有期徒刑了,監事居住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最長時間不可以超過六個月。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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