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非法監視居住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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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非法監視居住怎麼辦?

一、被非法監視居住怎麼辦?

被非法監視居住的可以向當地檢察院申請法律監督、舉報

二、拓展知識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為了防止被告人逃避偵 查、起訴和審判,而限定其活動區域和住所,限制其行動自由的一種強制方 法。監視居住由當地公安派出所或由受委託的被告人所在單位執行,在執行 中,不能限制被告人在一定範圍內的工作學習和生活。但是司法機關採取監視居住違法的,是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應依法 予以糾正,但國家不必承擔賠償責任。

因為對於侵犯人身自由權的賠償,是 對無罪而被羈押的公民的賠償,也就是説是以羈押為前提的。羈押是剝奪公 民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方法,包括拘留、逮捕、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 徒刑。監視居住只是在一定程序上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並未剝奪其人身 自由。所以即使無罪公民被違法監視居住的,也無權請求國家賠償。但是, 如果監視居住在實際執行中變相成為拘禁的,國家應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包括申請監視居住)。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以下文字節選自陳光中 主編《刑事訴訟法》北京大學、高等教育出版社(第四版),218~219頁】

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監視居住,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監視居住意見書》,經辦案部門負責任審核後,由公安局局長、檢察院檢察長、法院院長批准,製作《監視居住決定書》和《執行居住通知書》。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對於法院和檢察院決定的監視居住,法院和檢察院應當將《監視居住決定書》和《執行監視居住通知書》及時送達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開始執行監視居住,應當向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監視居住決定書》,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名或蓋章,並告知被監視居住人應當遵守的法律規定以及違法法律規定應負的法律責任。

監視居住是一種防範的行為,一般都是由行政證據的,按照一定的法律流程辦理下來的,但是如果自己被居住監視的話,並且沒有行政證據的話,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個人可以相當低的公安機關或者是檢查機關進行舉報,還可以申請國家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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