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查封房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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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查封房屋通知
法院執行查封房屋通知的程序是什麼呢
查封房產是指,對被執行人因繼承、判決或者強制執行取得,但尚未辦理變更登記的土地使用權的查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執行查封的人民法院提交的被執行人取得財產所依據的繼承證明、生效判決書或者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法院執行查封房屋通知 書等,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後,再行辦理查封登記。 法院查封房產的法定程序是: 1、法院向國土房產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及附帶的法律文書; 2、辦案人員向國土房產部門出示法院工作證,並分下列不同情形辦理查封手續: (1) 被查封的標的物已核發房地產證的,應提交國土房產局檔案室出具的查冊表; (2) 被查封的標的物是預售商品房的,應提交房地產交易所出具的該預售商品房的交易情況表或該樓盤的明細表; (3) 被查封的標的物是土地的,應先到國土房產局檔案室查清該土地權屬情況,並提交查冊的書面結果。 3、國土房產部門根據法院提交的資料,進行查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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