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中法院查封財產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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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中法院查封財產的擔保

在發生借貸事宜或是有其他經濟上需要的時候需要有人擔保,生活中不少人也會為了自己的朋友或是親人在擔保,結果擔保後發生了糾紛,影響到彼此的關係或感情。根據我國相關規定,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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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財產的時間是多久

法院凍結銀行賬户有期限為6個月,可以再延長3個月,也就是最長是9個月。

《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 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其實現在沒有什麼有效的法律制度,可以保證訴訟標的查封相當,具體狀況只能根據被查封財產的類型由法院當機立斷了。但是,法院決定開始採取查封,或者説是凍結等這些強制性措施的情況下,也是要明確的告誡當事人,侵犯別人的合法權益是要付出代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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