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上房屋買賣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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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上房屋買賣糾紛
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有哪些情形

農村村民因另有住房、住房空閒或農轉非遷出等原因,將其自己宅基地上所有的房屋自行處分。從受讓方的主體特點上看,包括城市居民、外村村民、本村村民。因本村村民之間買賣房屋,其當事人雙方畢竟沒有脱離本集體經濟組織,一般爭議不大,進入訴訟程序解決爭議的較少。目前主要爭議仍在城市居民和外村村民購買房屋的效力問題上,主要形式表現在:


1、城市居民取得農村村民宅基地上房屋的方式:有依據繼承、贈與等行為取得的;有因農轉非後仍繼續持有的;有依據買賣協議取得的;有購得訴爭房屋後又將房屋轉賣本村村民或外村村民的;也有轉手賣給其他城市居民的。


2、外村村民取得本村村民宅基地上房屋的方式:這種情況包括不同省份、市區之間,乃至同一區縣不同村鎮之間的房屋買賣情形。除單純的買賣行為外,還有轉讓後該買方的外村村民又與本村村民結婚的;有為規避法律以本村他人的名義購買房屋實際居住的。由於土地所有權人不同及審批權限不同,現有訴爭的買賣協議上可見從村委會到鄉政府蓋章確認的多種形式,更以無任何組織確認的情況居多。從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屬變化上看,訴爭房屋轉讓過程中及其後,宅基地使用權多以未發生改變為主,也有受讓方取得行政機關核發的宅基地使用權證書的情況,有取得建房批示許可以及訴爭土地被徵為國有的情形。


綜合上面所説的,我國的土地全部都是國家的,特別是對於農村的土地,一般都是屬於集體的土地,更加不能非法的進行出售,除非是得到政府的認可,直接分配到村裏人進行修房子這樣才算是合法的,所以,每個案件都是有法律依據的,一定要按照流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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