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的原則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6W

上海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的原則

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問題,近年來,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那麼,大家知道上海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的原則意見有哪些嗎?當遇到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的問題,上海高院的處理原則也是倍受關注。今天,本站小編將會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宅基地

大部分農村宅基地房屋只有宅基地使用權證而沒有房產證,而且農村房屋是基於村民的特定身份而取得的,因此不同於商品房,是不可以隨意轉讓的;但也並非一律禁止。

《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中明確,“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物權法》第155條也規定,“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通過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並非所有的宅基地轉讓行為都是法律禁止的。

二、上海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的原則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糾紛案件的原則意見》第1條規定,“對於發生在本鄉(鎮)範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該房屋買賣合同認定為有效”。農村宅基地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之間轉讓是可以的。如果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例如城市居民,那麼轉讓行為就是無效的。

農村宅基地買賣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對於由此引發的糾紛,應當綜合考慮出賣人出售房屋是否經過審批同意、合同是否履行完畢以及買受人的身份等因素,區分不同情況,妥善處理,具體如下:

1、對於發生在本鄉範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該房屋買賣合同認定為有效。

2、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的,如果取得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3、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的,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實際履行或者購房人尚未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該合同應作無效處理。

4、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如果合同已實際履行完畢,且購房人已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對合同效力暫不表態,實際處理中應本着尊重現狀、維護穩定的原則,承認購房人對房屋的現狀以及繼續佔有、居住、使用該房屋的權利。

對此類案件進行處理時,亦區分不同情況:

1、按上述第三種情況處理的,雙方當事人應各自返還房屋及購房款。

2、按上述第四種情況處理的,如果係爭房屋已經拆遷或者已納入拆遷範圍的,應在扣除購房人的購房款後,充分考慮購房人重新購房的合理支出,由購房人與出賣人按比例取得補償款,其分割比例一般可以考慮在7:3左右。

綜上所述,本站小編主要為大家介紹了《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以及上海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的原則意見。相信大家對於這個問題已經有了一定的瞭解了吧。農村宅基地買賣的法律問題不容忽視,只有瞭解相關知識,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熱門標籤